去年8月份,江苏省政府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但其中一些细节问题,例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职业年金如何领取等问题还需要江苏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进一步确定。昨天,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上述问题有了明确答案。
参保范围: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办法明确,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应参加江苏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省级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宁部队原已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和人员(原不属于纳入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暂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按政策执行。
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个人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