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提供制度保证。
一、明确基金管理职责。明确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基金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支出。
二、强化基金收支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基金。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补助政策及弥补基金收支缺口的需要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基金支出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经办机构代发参保人员统筹外待遇、离休干部待遇等其他待遇的地区,另外筹集资金,并单独核算、单独记账。同时,进一步规范基金支出审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增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办机构用款申请环节,确保基金规范使用。
三、加强基金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按季度向社会公告本行政区域和本级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