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90元,将直接惠及全省至少985万城乡老年居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金支付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承担的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上调,意味着整体养老金待遇要上调。按照国家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两部分组成,除了大家熟知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剩下的就是基础养老金了。也就是说,从明年开始,正在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老年居民,每月将多领10元的基础养老金。
该《通知》还要求,这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提高工作将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各地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据介绍,截至2016年10月底,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共有3447万人参保,参保率达98.22%,其中有985万人正在按月领取养老金。
据了解,这已经是河北省第四次上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2009年,河北省启动第一批新农保试点,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2011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开始同步试点。2012年7月1日起,新农保和城居保并轨,统称为“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制度全覆盖。从2014年起,河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连年提高:2014年7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2015年1月,基础养老金提高到75元;2016年1月1日起再提高到80元。
石家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我市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我市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为每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生存认证由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