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一)、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1、 男性退休年龄在60岁;
2、 女性干部退休年龄在55岁、工人退休年龄在50岁;
3、 连续工作的特殊工种可提前5年退休;
4、 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离本人正常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
5、 因疾病而需要提前退休,男性为50岁,女性为45岁;
(三)、本市户籍的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有本市户籍的员工在1992年8 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的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2. 退休时个人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
(一)、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按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的基础性养老金加上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在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以后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按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的基础性养老金加上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加上按本市1997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算的基本调节金加上由市政府规定的过渡性养老金。
3. 参保人的年限报销与连续参保时间挂钩
为杜绝某些用人单位和个人选择性参保的投机行为,堵塞医疗保险共济基金流失的漏洞,我市制定新医改方案时,吸取了过去的教训,参保人每医疗保险年度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并与连续参保时间挂钩,具体标准为:
(一)连续参保时间不满半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5倍;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半年不满1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倍;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四)连续参保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五)连续参保时间满3年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每医疗保险年度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与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挂钩,具体标准为:
(一)连续参保时间满半年不满1年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
(四)连续参保时间满3年以上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20万元。
4. 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险种的参保对象
医疗保险分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两种形式。
下列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蓝印户口,以下同)的在职人员;
(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三)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并由广东省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在职人员。
下列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一)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二)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三)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经用人单位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也可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5. 市外分娩费用报销处理
离深回家乡分娩不需社保局批准(单位同意即可),分娩费用的报销标准是根据深圳市同级专科医院的费用标准核定的。顺产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超过2500元(不同地区的不同级别医院的偿付标准应有所区别),剖腹产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超过3300元,有异常妊娠与分娩并发症(如妊高征、产后大出血、产褥感染等)的分娩费用凭住院病历复印件、单位证明、出生证、准生证审核后报销。
6.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共济基金的分配比例:
本市户籍员工的个人帐户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1%(包括个人缴的5%,以及企业缴9%中的6%部分),共济基金比例为企业缴交的员工缴费工资的3%;非本市户籍员工的个人帐户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1%(包括个人缴的5%,以及企业缴8%中的6%部分),共济基金比例为企业缴交的员工缴费工资的2%。
7. 工伤死亡待遇
被保险人因工死亡,受益人可领取以下待遇:
(一)、丧葬费: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一次性发给主办丧事的单位或死者亲属。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一次性发给死者的亲属。
(三)、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供养一人者,每月发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供养两人者,每月发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供养三人或以上者,每月发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被供养者是孤儿或孤寡老人者,每月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计发;(深圳市工伤条例)
被保险人因工死亡,受益人可领取以下待遇:
(一)、丧葬费: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一次性发给主办丧事的单位或死者亲属。
(二)、遗属抚恤金: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四十八至六十个月,一次性发给死者的亲属。领取遗属抚恤金顺序为:1、配偶、父母、子女;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其他亲属。
有第一顺序亲属领取的,第二顺序亲属不领取。没有第一顺序亲属领取的,由第二顺序亲属领取。依此类推。
(三)、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供养一人者,发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供养两人及两人以上,发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被保养者是孤儿或孤儿者,按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计发。
生活补助费按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直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生活补助费每年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广东省工伤条例)
8. 外地户口人员调入后的内地缴费余额、年限及工龄的计算方法
(一) 1992年7月31日前调入本市的员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没有按市政府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年份除外),视为缴费年限。
(二) 1992年8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不再补交共济基金和个人帐户。
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调入本市的员工,已按市政府规定补交共济基金的,其补交的共济基金转入个人帐户。
(三) 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超龄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超龄养老保险费由调入单位缴纳,计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9. 对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处罚
违反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瞒报参保人数或缴费工资、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市社保机构应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企业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0. 工资总额的组成:
国家统计局经1989年9 月30 日国务院批准,于1990年1 月1日发布了第一号令《国定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按此《规定》,工资总额是指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它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组成。其中,资金是指支付给员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它特殊原因支付给员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员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员工的物价实际上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主要包括: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公休假等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总之,除了创造发明奖、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工会文教费、交通补贴、房屋补贴、洗理费,劳动保护性支出(如劳保用品、清凉钦料费,以及因从事有毒有害、高温深水等特殊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等项目外,其它所有的劳动报酬都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