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7月1日起,佛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从2408元上调至2906元,而所属期为2016年7月、8月和9月已按低于2906元(不含2906元)的基数计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进行补缴差额.
此外,据介绍,补缴2016年7至9月份养老保险差额费款的缴款期限统一延至2017年6月30日,限期内补缴因下限调整造成的差额不加收滞纳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进行差额补缴将影响参保人日后办理跨地区转移接续等社保事项.为此,尚未进行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含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尽快办理补缴.
市民应如何办理补缴?
对于已开通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的业户,可登录"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税费办理--社保费管理--企业养老保险差额补缴申报"模块进行补缴申报和扣费操作.
未开通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的业户,可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差额补缴申请书》到所属地地税部门前台办理.《申请书》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网报单位可通过佛山网报系统下载打印,定期定额户可到前台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