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设立10年过渡期,确保"中人"(改革以前已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过渡期内"中人"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此次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
对于应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二)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具体为: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后退休的工作人员执行新办法.
(三)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四)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从2016年1月1日起,严格禁止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通过一次性趸缴或追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办理退休的行为,对于各地上述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予以纠正,并追究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向省政府及当地市政府予以通报.
但这并不等于不可以补缴.对于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可延长缴费至15年办理退休,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基础养老金计算方法调整养老金计算公式:个人养老金数额=老年养老金+劳动退休金+个人储老金月老年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年龄补贴率×(个人年龄-65)+劳动补贴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劳动退休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退休金百分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月个人储老金=个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0%÷(76-个人实际退休年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