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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金发放标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67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市被征地人员养老金发放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养老金发放标准.我市被征地人员养老金发放标准由最低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最低每人每月610元,各县(市、区)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确定被征地人员养老金发放标准.新的标准确定后,按规定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认真做好养老金发放工作.调整后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费用从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列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确保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