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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养老金上调细则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要求,经吉林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8年1月1日起,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17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17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数额的0.97%.

  (三)倾斜调整
  以下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7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工伤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67.5元的,按67.5元执行.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给予补足到该水平.
  (四)其他事宜
  1.机关事业单位改革(2014年10月1日)后新退休人员,暂按临时核定待遇为基数确定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标准,待按改革后的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后,已领取的待遇多退少补.
  2.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由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基本养老金按前述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后,经确认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计算待遇调整标准.

  三、资金渠道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二)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尚未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仍由原渠道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并明确发放主体.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和发放后,涉及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的渠道和金额,依照政策由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四、审批和发放
  (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按照属地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审核工作;财政部门、各单位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资金发放渠道做好新增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
  五、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退休人员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做好资金调度,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尽早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