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和市人社局《关于调整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从2018年8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上限从1890元/人/月调整为2020元/人/月. 失业保险费实际缴费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含8月)以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职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上限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失业保险费实际缴费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份以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职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上限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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