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5000元10个档次,取消原来部分缴费档次,同时增加部分缴费档次,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标准相应调整为35元-300元.
据了解,截至目前,山西省参保人数达到了1566.96万人,其中414.71万老年参保居民享受到了养老金,人均养老金水平由制度试点初期的30元提高到目前的122元.本次《实施意见》提出将坚持普惠性原则、激励约束有效原则、筹资权责清晰原则和保障水平适度原则,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山西省将完善待遇确定机制,进一步明确了通过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和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政策路径,提出对全省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增发5元高龄基础养老金,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参保人员,每多缴费一年,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1元,鼓励长缴多得;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山西省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全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建立个人缴费档次调整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要保证最低缴费档次标准随当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而合理增长,既保障居民缴费负担适度,又促进个人账户储存额正常增长,同时动态确定和调整其他缴费档次;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按照制度设计,城乡居民参保个人缴费后,政府按照不同缴费档次给予不同缴费补贴;特殊群体缴费档次及补贴办法,针对山西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贫困人员及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暂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并由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为减轻参保人员去世后家庭丧葬费用负担,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鼓励各地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资金来源,省政府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补助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其他县(市、区)补助部分由省与市级财政各负担50%,市、县两级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收,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据介绍,山西省从明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标准为:缴200元补贴35元、缴300元补贴40元、缴500元补贴60元、缴700元补贴80元、缴1000元补贴100元、缴1500元补贴140元、缴2000元补贴180元、缴3000元补贴220元、缴4000元补贴260元、缴5000元补贴300元.缴费档次实行个人自主选择,多缴多得,多缴多补.若参保人员当年没有缴费,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补缴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和资助.
此外,有关部门要求全省认真落实《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规定,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