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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近日长春市社保局、长春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长春市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经过统筹考虑长春市近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经长春市政府批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3元,并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3元,由原来每人每月130元增加23元,其中增加部分中央补助18元,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我省补助5元,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所需资金由省、市、区(开发区)按6:2:2的比例分担.
  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分年龄段加发基础养老金.对65周岁至69周岁参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2元、对70周岁至79周岁参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对80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1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所需资金由省、市、区(开发区)按6:2:2的比例分担.
  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城乡居民,继续实行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制度.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参保城乡居民,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体现长缴多得激励机制.所需资金由省、市、区(开发区)按6:2:2的比例分担.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2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按原政策不变.
  原政策中100元个人缴费标准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地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代缴标准和补贴标准按当地原代缴政策实施.
  从2019年1月1日起,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开发区)按1:1的比例分担.丧葬补助金标准以当地月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为基数,按3个月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