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政务网刊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实施意见。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24年12月31日废止。
基础养老金由我市按照不低于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合理确定,市和区财政全额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市和区财政全额补贴。通过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和提高基础养老金、老年人生活补助费标准,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15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4元年限基础养老金。
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时,对65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完善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应统筹考虑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档次标准,自愿选择缴纳养老保险费,多缴多得。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具体档次标准调整为:一档600元、二档900元、三档1200元、四档1500元、五档1800元、六档2400元、七档3000元、八档3600元、九档4200元、十档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