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日前发布《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自愿原则,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通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年、按季、按月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不得补缴以前年度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知》自2020年5月26日起实施。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中间,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按照20%的缴费比例,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天津人力社保APP等多种渠道,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按年、按季、按月缴费。
该负责人表示,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如果缴费延长地确定为我市,可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满15年后,在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2011年6月30日以前参保,继续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费至满15年,趸缴费基数按照趸缴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