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的、参加失业保险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这是日前记者从泸州市人社局了解到的。
失业补助金申领时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放标准为泸州市失业保险金的20%(目前,泸州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320元,按20%计算,即为264元)。失业补助金每人只能申领一次,且不得和失业保险金同时领取,3月至申请时月份可以予以补发,后续月份按月发放。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得办理参保关系转移和异地转迁申领。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此外,对符合领取2020年3月-6月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同时发放2020年3月-6月价格临时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