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争在两年内,使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达到80%以上”、“工会兼职劳动仲裁员年办案量原则上不低于仲裁案件总量10%”……针对当前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激增,仲裁委员会办案压力巨大的实际情况,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专门出台意见,就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提出要求。
作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代表,及时、有效地化解劳动争议,一直是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今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工会在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责。为此,《意见》首先要求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列为工会系统“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深入宣传,努力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氛围;切实加强培训工作,力争在年内对现有工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人员普遍轮训一遍,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力争把隐患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原则,也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强调的。据此,《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机制”,强调要坚持“预防为主,防调结合”的方针,发挥和拓展职工普法宣传教育制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等整体预防劳动争议的功能,并指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重点做好预防工作”,“企业工会要切实承担起‘第一报告人’的重要职责”,工会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警机制,迅速调处化解纠纷隐患,有效防止重大劳动争议发生。
通过调解快捷、高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是工会的传统做法和优势所在。《意见》明确指出,“参与劳动争议调解是工会法定职责”,要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将工会组建与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同步进行”,“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调解人员”,并依法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不断扩大调解工作覆盖面。同时,《意见》强调要加强与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基层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相衔接制度,努力构建社会化“大调解”格局,“切实发挥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意见》还就工会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办案、参与劳动争议诉讼工作等提出要求、明确目标。如强调要“按照三方性原则推动仲裁组织和机构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工会设立派出庭或仲裁分庭,推进派出庭或仲裁分庭独立办案,以及工会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承办案件”,“加大对工会兼职劳动仲裁员资格培训和轮训力度”,等等。《意见》同时要求注意总结各地工会参与并协助人民法院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经验,如一些地方工会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劳动争议案件诉前调解工作;一些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职工维权合议庭和劳动争议巡回法庭,依照法定程序任命符合条件的工会干部担任陪审员,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等做法,不断完善机制,切实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