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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

  近期,酒泉市人社局为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对酒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以来存在的问题深入调研,详细测算,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修订酒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日前,新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下发施行。
  新的实施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一是调整了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基数: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职工逐年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是上年度全省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0.2%,职工个人每年为60元;二是调整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时限:意见提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缴费男满20年,女满15年以上的,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待遇;三是规定了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计发基数: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照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4.2%划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4.2%划入;四是建立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补助制度,减轻恶性肿瘤放化疗、渗透析等长期以来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纳入特殊疾病门诊补助范围;五是提高了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由原有的20万调整到24万;六是提出了医疗机构亏损补助与考核相挂钩的机制。
  新意见的施行,将有效解决职工的就医需求,减轻参保职工就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