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市出台《关于福鼎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规定的通知》,农村五保户等困难对象可享受年累计最高1万元的医疗救助,家庭特别困难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可申请二次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具有该市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其中农村五保、革命“五老”、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被列为第一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地方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对于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困难对象,在其住院期间,产生的需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年度累计在600元以内,将给予全额救助;年度累计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按80%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对享受上述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五保户和城市“三无”人员个人自付住院费用超过1万元、其他家庭特别困难对象个人自付住院费用超过2万元的,可给予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以上所有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