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失业人员由于失业而增加的生活负担,四川达县就业局从2011年7月1日起,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截止目前,已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纳医疗保险费102人次,累计缴纳金额1.99万元,确保了领取失业金人员按时按规定享受到职工医保待遇。
《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施行以来,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达县就业局大胆探索,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制定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失业人员自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起由该局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县就业局按月将核定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划拨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该政策的实施,有效地改善了失业人员的医疗待遇,减轻了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促进了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