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王女士从所在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第二食品公司退休,由于没达到缴费年限,退休后她一直按要求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单位承担一部分,我们个人承担一部分,算下来,我每年需要缴纳300元的医疗保险费。”王女士说,个人每年缴纳300元的医保费他们觉得挺合理,然而,自2016年1月起,接到单位通知,以后个人每年要承担1200元的医保费。
为什么个人缴费标准提高了?“单位给我们的答复是现在经营有困难,需要个人多承担一部分。”王女士表示很难理解,“我们单位退休在家的这么多人,有的年龄很大了卧床不起,突然多交这么多钱,单位经营困难需要我们多缴纳这么多我们很难接受。”说起来,王女士仍是很气愤,现在,王女士及几位退休职工已停止缴纳这部分费用。
6日,记者联系到了王女士的退休单位兰山区第二食品公司,一位刘姓经理表示,“以前单位为个人缴纳2100元/年的医保费,个人承担300元/年;但现在企业经营困难,自2016年后单位个人各承担一半。”
退休后该不该缴纳医保费?怎么缴纳?对此,兰山区社保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需缴费至规定年限,其中男性需缴纳年满30年,女性为25年。
“单位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医疗保险缴费率为工资的8%,其中单位为6%、个人为2%。”该工作人员表示,对于王女士反映的这种情况,社保部门不负责缴费资金来源问题,但应根据相关文件、法律条文来履行义务。
随后,记者从市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到,员工达到法定享受保险待遇,已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内,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