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今后,该省将取消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事项,转变行政管理方式,鼓励和引导各类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
《办法》明确提出,该省凡具备准入条件、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与编外军队医疗机构和单体、连锁零售药店,均可按申报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将组织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和定点医药机构、行业协会、纪检等相关部门代表组成的准入评估专家组,开展实地评估工作,依据评估结果确定拟准入医药机构,面向社会公示后,由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今后,该省将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监管工作,建立退出机制,强化协议管理,实行末尾淘汰制度。创新监管方式,拓宽监管渠道,采取调查参保人员满意度、引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建立投诉举报渠道等办法,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监督,不断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医保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