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政府出台了新修订的《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民生为本为根本要求,从维护城乡居民医疗权益和保障医保待遇出发,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为全市城乡居民撑起一把生命健康"保护伞".
该《办法》共计十章六十二条,从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基金筹集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服务管理、经办能力建设等方面,对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实施细则进行明确.该《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居民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继续实行年缴费制度.未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原则上不予补办,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据悉,新修订的《办法》较以往更加惠民.该《办法》明确,将对贫困对象进行缴费财政补助,进一步提高居民筹资标准.2017年个人筹资标准由2016年的120元提高至150元,财政补助由2016年的380元提高至450元.此外,《办法》规定,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提高了各级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起付线也将全部按照湖南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