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运行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决定从2013年起对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及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部分:一是将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缴费比例由双基数(单位费率为工资6% 退休费6%,个人费率为工资2%)调整为单基数(单位费率为工资8%,个人费率为工资2%),同时将行政事业单位未纳入医保缴费基数的津补贴纳入缴费基数.二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标准由5万元调整为6万元.三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二、三级医院及转诊转院在职职工报销比例由87%、82%、77%、72%分别提高3个百分点,市外住院报销比例在市内住院的标准上降低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在在职人员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仍提高5个百分点.四是乙类药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报销前个人自付比例从10%调整到5%.五是统一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一、二、三级医院及转诊转院分别由6%、8%、10%、10%调整为6%、8%、10%、12%,市外住院按市内住院同级标准执行,公务员门诊慢性病补助标准一律按10%执行.
对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调整为:门诊产前检查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自然分娩(包括手法助产)最高支付限额由500元调整为1200元;助娩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最高支付限额由700元调整为1400元;剖宫产最高支付限额由1500元调整为2600元.产假期间发生的生育并发症:一次生育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所有常见并发症,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一次生育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所有少见并发症,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对既具有常见并发症又具有少见并发症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并发症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门诊流产最高支付限额由120元调整为200元;住院流产最高支付限额由380元调整为500元;住院引产最高支付限额由380元调整为10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含普通环,限价25元)最高支付限额为由80元调整100元;输(精)卵管绝育术和复通术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使用无痛技术增加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此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标准由4万元调整为6万元,大额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由6万元调整为10万元.城镇居民市外住院报销比例在市内住院的标准上降低5%.将新生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和大额医疗保险:对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保的具有城镇户口计划内分娩婴儿,出生当年可凭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等,以城镇居民身份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和大额医保相关待遇.将外伤(有第三责任人的除外)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