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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调整基本医保缴费标准

  自2017年9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年.
  据介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黔南州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包括在黔南州就读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外地来黔南州常住但未在原居住地参保的人员.居住在城镇区域且具有当地户籍或持当地居住证的居民可按照本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按照本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自9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年.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即"一、二级残疾人")、低保对象居民、"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等困难群众个人缴费先征后补,补助部分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根据政策予以补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9月至次年3月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特殊人群是指城镇居民低保人员、"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特殊人群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普通人群上提高5%.即一级医院(含乡镇、社区医院)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支付5%;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支付25%;按规定转外就医的(含省内、省外、突发疾病),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特殊人群在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疾病,报销比例在普通人群上提高5%.即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支付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