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1月1日起,集宁地区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开始缴费.缴费时间将持续到2018年2月28日.
2018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城镇、农村(牧区)居民中的成人每人缴纳210元;城乡居民中的学生、儿童每人缴纳120元;非在校人员以18周岁为年龄界限,18周岁以下按120元,18周岁以上按照成人标准缴纳.
据集宁区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具有集宁区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持有集宁区居住证的市外户籍居民自愿参保的,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据了解,集宁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参保续保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当年未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这样就属于断保.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参保居民之前的缴费年限将全部作废,无法再继续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只能重新参保;新参保的居民在参保3个月以后,才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此次缴费参保居民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特困人员、孤残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全免,免除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建档立卡的精准扶贫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降低60元,降低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降低60元,降低部分由政府民政救助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