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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医保政策将有三项调整

  根据国家有关医保政策规定和推进深化医改要求以及马鞍山市基金运行状况,2018年元月1日起,马鞍山市将对现行的住院起付标准、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和门诊规定病种药店购药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进行调整.
  调整住院起付标准 缓解高等级医疗机构住院难此次调整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在三、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由现行的700元、550元调整为1000元、750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现行的400元、300元调整为700元、500元;一个年度内,职工和居民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各等级医院分别降低100元调整为降低200元;第三次住院起,病人医保报销无"门槛",将不再支付起付费用.非公立综合和专科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参照二级医疗机构执行.
  "目前,马鞍山市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之间起付线标准差距较小,参保人员住院85%集中在高等级医院."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称,住院起付标准调整,可拉开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医保住院起付线标准,引导部分确需住院治疗的病情轻和后续康复治疗参保人员到低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缓解高等级医疗机构住院难问题;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住院率,减少基金支出;有利于推进分级诊疗.
  此次政策调整维持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和居民现行住院起付标准400元、200元不变,一个年度内职工和居民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降低100元,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支付起付费用.维持住院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变.值得注意的是,年度住院次数以出院时间为准,上年度住院次年出院的,视为次年第一次住院.
  调整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 由现行4000元调整为8000元此次调整中,大病补充保险补助范围和补助比例维持不变,起付标准将由现行4000元调整为8000元."马鞍山市于2008年就利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在全省率先建立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制度.由于建立较早,起付标准与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相差甚远,在运行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马鞍山市大病补充保险保障资金按每人每年30元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由于近年来人口老龄化加剧,心脑血管和恶性肿瘤等疾病发病率逐年上升,医疗费用快速上涨,导致基金支出大幅增加,同时大病补充保险起补点远低于省内其他地市,市本级职工与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已连续多年出现超支,滚存结余已消耗殆尽."该负责人称,马鞍山大病补充保险覆盖较广,但对基本医疗范围内负担费用较高的患重特大疾病参保人员的补助力度相对不足,而该类人员大都自身经济能力严重不足,亟须帮助.此次调整后,可望实现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调整门诊规定病种药店购药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将与三级医疗机构相同此次调整中,在维持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不变的前提下,将门诊规定病种定点药店购药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现行按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按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即由现行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其他居民和在校学生的70%、75%、60%、70%下调至65%、70%、5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