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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调整2018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长春市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标准调整后,成年居民缴费标准由690元提高为73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240元,各级财政补助490元.大中小学生、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缴费标准由490元提高为63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140元,各级财政补助490元.
  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缴费标准由490元提高到630元.其中,个人缴费140元,各级财政补助490元.
  城市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保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个人不缴费.以上调整自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