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2018年度国有破产企业和城镇集体困难企业医疗保险费用于4、5月份收缴,已认定的困难企业退休职工要提前到所属单位或托管中心缴纳每人每年288元医保费用,逾期未缴将停止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相关待遇.鞍山市已认定的困难企业及参照困难企业医疗保险管理的单位(千山区除外)有870家,共有13万余人需要进行续保.
为了进一步做好国有破产企业和城镇集体困难企业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保障参保人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市社保局于4月1日至5月31日对国有破产企业和城镇集体困难企业开展2018年度医疗保险费集中收缴工作.
已参保的困难企业退休职工,需要尽快到所属单位缴费或托管中心缴费.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个人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80元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108元,合计每人288元.续费的参保职工将288元缴到所属单位或托管中心即可,新退休参保的还需提供退休审批表.所属单位或托管中心将保费收缴齐后统一到市社保局办理缴费手续.参保人员的享受待遇期为今年5月1日至明年4月30日.
参保人员如果不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办理参保缴费,按规定逾期不予办理.如果续保人员不于规定时间内缴费,将于5月1日自动停保,在今年的5月1日至明年的4月30日之间不享受职工医保的相关待遇.
符合参保条件的退休人员参保后须连续缴费,不得间断.凡断保者再续保时,须补齐中断年限的保费.也就是说,如果往年没有缴费,今年缴费时,需要同时将往年这段停保时期的费用补齐.
国有破产企业和城镇集体困难企业新退休职工在退休后至下一年度集中缴费开始前的期间内因病需要及时住院治疗的可由企业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按特殊情况予以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时,按照相关规定,在不同级别的医院按不同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