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调整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对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行了上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共付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调整到10万元,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共付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31万元,共付最高支付限额合计提升至41万元.
据了解,自2018年7月10日起,只要是省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验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均适用该政策.目前云南省约有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25万人,此次调整是根据国家及云南省医改精神,结合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的.
调整最高支付限额之后,不仅能进一步提升基金使用效率,还能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医疗待遇,降低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据统计,在自然年度内,经过调整的最高支付限额比此前政策提高8万元,尤其是大病补充保险提高幅度达6万元.
对于各州市是否也将进行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调整,省医保中心介绍,具体是否调整由各州市根据州市情况和本地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