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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补助由450元提高到490元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拨付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的要求,2018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由2017年的每人每年450元提高到490元.
  按照我市居民医保政策,过渡期原农牧民与原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差额部分,由市、区(旗县)两级财政补助,列入财政预算,各负担50%.2018年原农牧民与原城镇居民个人缴费相差85元,市本级和旗县区各负担42.5元.
  截至目前,已落实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5.52亿元,其中:上级补助4.73亿元,市财政补助0.79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