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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开始缴费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9年参保时间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200元提高到每人300元.
  根据近日印发的《2019年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2019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有变动,新政策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
  筹资标准
  2019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300元/人,在国家要求的财政补助标准基础上,市、旗县区两级财政额外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金50元/人,按照市、旗县区2:8的比例进行分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提取其他保险费.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特困人口、残疾人等人员个人缴费由当地政府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补贴.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予以补偿.
  参保对象
  覆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牧区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人员.
  取得我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参保,享受与居住地参保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地财政应比照本地参保人员给予补助.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医保补偿政策
  全市执行统一的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门诊小手术)+住院统筹(含特殊疾病)+ 大病商业补充保险的补偿政策.
  ①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参保人在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嘎查村卫生室门诊就诊的门诊费用,按照50%的比例报销,起付线由原来的200元降低到50元,年度封顶线由300元/人调整为200元/人.
  门诊慢性病--21种特殊慢性病患者按照《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慢性病管理办法》规定予以补偿.报销范围为与21种疾病有关的门诊药费、门诊检查费、门诊治疗费.签约管理的慢性病贫困人口医药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
  ②住院统筹
  住院补偿政策--按照国家医改分级诊疗政策的要求,拉开了不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新生儿、学龄前儿童、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市内住院起付线100元/人,转市外住院起付线200元/人.
  参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残疾人(指伤残等级鉴定为一、二级)凭民政、残联等部门颁发证件,实行零起付线住院补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两提高、两降低"倾斜政策.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巴彦淖尔市内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出生前在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即视同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免缴当年参保费用,发生的医疗费用可通过登记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报销,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缴费参保.
  参保人同一年度内在市、旗县区的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住院起付线降低100元;医联体(医共体)内,上级医院将患者转向下级医院,下级医院取消住院起付线;年起付线累计达到3000元,不设起付线.
  参保人发生无责任意外伤害住院的,需要个人带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50%.
  新方案实施后,目录内进口、合资医用硬材料纳入可报费用的报销比例调整为50%,国产报销比例调整为70%,实行限价管理,目录外的不予报销.对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患者,通过大病补偿政策进行再次补偿,大病商业补充保险执行《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下列新增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一)应当由公共卫生和计生服务项目负担,因非病理原因终止妊娠的、保胎、不孕不育、试管婴儿以及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各种非功能性生理缺陷治疗,如重睑术、屈光不正等,非治疗性美容、整容、矫形手术,各种健康体检、养生项目,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瓷牙等诊疗项目所发生的;
  (五)因犯罪、酗酒(含酒驾)、吸毒、自杀、自残、斗殴、医疗事故等造成的;
  (六)境外就医的;
  (七)医疗咨询、医疗鉴定、非疾病理疗住院、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等发生的费用;
  (八)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