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政策研究,加大社会适应性帮扶力度,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着力解决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医疗保障难题.
《通知》规定,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本市户籍罪犯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待遇;上年度参保的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年度连续参保缴费的可享受门(急)诊、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不享受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只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针对假释、保外就医罪犯前期在监狱内服刑,无法参加或者已中断医疗保险等问题,规定当年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且参保缴费的,视为连续缴费,可于参保当年一并享受门(急)诊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社区服刑人员自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生效之日起9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证件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级人力社保部门不再执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中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在被判刑期间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市人力社保局制发《关于<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明确社区服刑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涉及范围、主要内容和执行标准;市司法局制发《关于全面落实<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指导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属地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加强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同时,市司法局出台规定,指导各区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宣告中增加告知程序,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内容,在分类集中教育中增加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流程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内容;向社区服刑人员发放《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一封信》,明确参保缴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以及就医管理、医疗待遇、手工报销等问题;将《通知》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社区矫正督察考核重要内容,纳入社区矫正工作考核,督促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