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今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260元;从居民医保筹资中划出70元/人,为每位居民购买大病保险,并由具有资质的商保公司承办。
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医保按照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实行定额筹资办法。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持续提高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从2007年人均补助40元,到2018年增至490元。
《通知》明确,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两方面待遇保障水平。一方面,确保基本医保待遇保障到位:一是稳定并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稳定在70%左右;二是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门诊慢性病不低于规定的15种,各地病种总数不超过25种。另一方面,统一全省大病保险政策,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功能:一是降低并统一起付线,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统一明确为1.2万元;二是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5%提高至60%;三是规范大病保险合理费用的纳入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