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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起常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近日,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为顺利推广新政实施,加强广大参保人员对政策的理解,了解合并实施的好处,市医保部门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一是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并不是“五险”变“四险”。《意见》指出,两险合并实施,是从提升公共治理的效能、减轻单位和参保人员负担、提升基金共济能力、规范运行的角度,进行管理层面上的合并实施,仍保留生育保险制度,所以不是取消。
  二是按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个人仍按原费率缴费,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原费率缴费,简化了参保、缴费手续。
  三是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一步提高了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意味着职工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就参加了生育保险,有利于生育保险应保尽保,更好地保障生育职工的保险权益。
  四是各统筹区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一个最直观的好处就是实现了生育保险报销便利,降低了经办成本。
  五是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是统一定点医疗管理,执行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统筹推进医保生育的支付方式改革,促进生育医疗服务的规范和能力提升。
  同时《意见》还要求,各统筹区要根据当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