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查询 > 云南医疗保险 > 昆明医疗保险 > 晋宁医疗保险

昆明市医疗保险

每月1日——10日:企业新参保核定

每月10日---20日:办理已参保企业人员增减变动及医保缴费核定

每月21日— 30日:申请参保单位资料申报及上报审批

每月1日——30日:办理医保卡业务

每月6日——10日:办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

一 、参保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需按以下事项办理:        

(一)每月21日至30日交申请表,需提供以下资料:

申请参保单位填写《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申请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私章;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全员劳动合同鉴证名册原件(如有退休职工需提供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的退休人员名册);   

当月的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核定表(表四)原件;

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如有已参保者将医保卡复印件粘贴在此表下方);

前4个月会计凭证原件;

数据盘U盘。

单位信息录入中单位类型填为企业,税务机构编号填税务登记证号前六位;

如申请职工中有已参保但未停保者,请于次月15日前停保,以便能及时续保;

如有退休返聘者需提供退休证复印件;如有兼职或者法人在其他单位参保的需提供原单位参保证明或医保卡复印件;离职的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

(二)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数据信息必须准确无误,禁止虚报、瞒报,特别是工资基数,要严格按照1990年国家统计局第一号令发布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执行,即工资总额

(1)、计件工资;(2)、计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

单位参保前必须做好三落实“资金落实、人员(分管领导、专管员)落实、宣传落实”;

参保后按月(每月10日前)到地税部门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缴费次月由医保专管员持社会保险费缴款书(医保)到15号窗口领取医疗保险卡;

按照预征制“当月核定、次月缴费、第三个月享受待遇”享受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每月10——20日进行参保企业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并核定次月医疗保险费用。

二、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

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月工资为统计部门统计口径规定的月个人全部工资收入)。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月工资≤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单位缴费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构成和计算(按月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个人缴费

单位缴费=月职工工资总额×10%

个人缴费=月职工工资总额×2%

注:退休人员个人和单位都不缴费

四、重特病统筹费的构成和计算

单位缴费=上年度昆明地区社会平均工资×0.6%×参保人数

重特病统筹费按月核定,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各自应缴部分。

八、基本医疗保险启动金的计算(参保第一个月一次性缴纳)

九、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不得缓缴。用人单位必须按月足额缴纳,个人部分由单位扣缴。根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缴费单位应根据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核定的缴费金额,于每月10日前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从欠费之日起加收2%0的滞纳金。单位欠缴或参保个人欠缴即停止划拨个人账户资金。对于连续两个月欠费的,从第三个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被停保的单位只有在足额补缴所有欠费和按期缴费后,才能恢复医疗保险待遇,但对停保期限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逾期不缴纳医疗保险费而造成个人账户资金不能按时划入和参保职工就医困难,甚至停保的,责任由参保单位自负。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征收方式采用“预征制”,即当月核定,次月缴费,第三个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构成和计算(每月划入)

(企业)个人缴费2%全部计入按月缴费工资计提,35岁以下计1.5%  

单位缴费划入:35岁至50岁计2%;50岁至退休计2.5%  

启动金(仅参保第一个月划入)

退休  

单位缴费划入(按月养老金的4.5%计入)

人员启动金(仅参保第一个月划入)

二、办理参保增减业务告知书

一、人员新增

填写《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企业)》(一式二份),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在医疗保险数据管理软件中录入新增人员个人信息并导出到U盘(新增人员原已参保且停保的无需报盘);

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大中专生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及行政介绍信或劳动合同鉴证或登记名册

统筹区外调入:调令

退伍军人安置: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

新招工:劳动合同登记表或鉴证名册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人员减少

填写《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企业)》(一式二份),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停保

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辞职、离职:辞职申请、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存根)原件及复印件

开除:开除决定或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存根)

死亡:《死亡证明书》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

统筹区内调出:调令

(二)退保

死亡:《死亡证明书》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并收回医保卡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三、在职转退休(一增一减,减“在职”状况填“月缴费工资”,增“退休”状况填“月养老金”)

填写《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企业)》(一式二份),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提供社保局出具的《云南省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批表》表三原件及复印件。

四、若单位基本情况:所属性质名称、银行帐号、法人代表、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专管员等发生变化的,由单位专管员凭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办理变更,填写«医疗保险参保企业信息变更登记表»。单位发生关、停、并、转、分等变化的,应凭有关文件办理变更。

五、单位注销,

填写《医疗保险注销申报及审批表》(一式二份),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当期及上期昆明市医疗保险费缴款书(医保)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注销申请;

办理人员增减变动。

六、办理增减业务时间

 每月10日——20日。

三、医保卡办理告知书

一、新参保单位领取医保卡

单位医保专管人员携带昆明市医疗保险费缴款书于缴费次月到医保中心15号窗口领取。

二、医保卡业务管理

初始密码重新设置

参保持卡人携带医保卡及身份证到医保中心窗口办理。

密码更改

参保持卡人可到所有已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医保中心业务窗口将初始密码更改为私人密码。

密码遗忘

参保持卡人持医保卡和身份证到医保中心申请密码重置。

医保卡遗失、被盗

单位医保专管人员或参保持卡人可拨打6270669先进行电话挂失

医保卡消磁、损坏

单位医保专管人员持医保卡及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医保中心15号窗口办理。

医保卡姓名与身份证不符

由单位医保专管人员携带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更改名字的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医保卡,到医保中心15号窗口办理换卡手续。

(说明:医保卡管理事项如有变化以新通知的为准)

四、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规定

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定居及调出统筹地(昆明市)外的需办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包含利息)一次性支付手续。

首先须办理增减变动。

经办人在核实其个人帐户佘额后须填写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一式三份)。

经办人须把申请支付参保人的医保卡收回交至医保中心。

经办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支付理由。

个人账户资金必须由本人或合法继承人继承,如参保人因死亡、出国定居无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划入统筹基金。

五、为了方便长期在外工作和异地安置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解决医保卡使用不了的问题,个人账户资金由医保中心根据参保单位填报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在外工作和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按照每半年核拨一次的原则核拨到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建立台帐实行管理,清退给参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