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2012年8月1日起,参保居民须携带居民医保磁卡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首诊,根据病情逐级转诊治疗的原则,合理使用医疗资源,以合理降低医疗费用和个人自付费用。住院时须出示身份证(或户口簿)、居民医保卡等资料。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住院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70%。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住院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
2、危重急症病人,在本市辖区内可直接在二级或三级医院住院治疗,在入院后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内凭相关资料(入院通知书或门急诊病历)在一级医疗机构补办转诊手续,参保人住院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70%。逾期办理的,参保人住院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
3、申请异地住院治疗,需向本市定点三级医疗机构提出转诊申请,经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批准,按本市同级医疗机构转诊的待遇支付标准予以报销: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70%;未办转诊或未经批准的,按本市同级医疗机构的非转诊待遇支付标准的50%予以报销:一级医院45%,二级医院35%,三级医院30%。
4、参保人在异地发生危重急症的,不需申请异地转诊治疗,按本市同级医疗机构的待遇支付标准予以报销: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70%。
5、大中专学生在法定假期在原籍住院治疗的,凭学校证明,按本市同级医疗机构的待遇支付标准予以报销: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