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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昌吉州新出台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近日,昌吉州新出台了《昌吉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简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支取手续、放宽购房支取范围,利好全州公积金缴存职工。记者了解到,新出台的《实施细则》允许职工购买征迁安置补偿房支取公积金,并对支取所需要提交资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安置补偿文件或会议纪要复印件;《棚户区改造项目核准书》复印件;(国家建设项目征迁安置补偿房不提供此项)承建单位售房专用账户证明原件;《安置补偿协议》(《棚户区改造协议》或《征迁补偿协议》)原件、复印件;职工购买征迁安置补偿房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为准。同时规定:在一年内均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同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支付房款;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和补偿价差额的80%,所提款项转入承建单位售房账户。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此外,新出台的《实施细则》还对职工购买商品房、二手房、集资房(统建房)、建造自住住房、翻建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支取公积金进行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