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福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获悉,福州市五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将从今日起实施。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继续执行不低于30%的规定;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据了解,近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为了抑制投机性购房,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调整了福州市五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
公积金新政包括,对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继续执行不低于30%的规定。对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据了解,10月,福州公积金贷款曾做过一次调整,规定首次或第二次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30%。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任一方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在结清满两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继续停止向第三次(含)使用公积金贷款和尚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申请次数认定以家庭为单位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2016年11月25日(含25日)后网签的贷款人,按该规定执行。此次调整首付比例范围为在本市五城区内(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购房的职工家庭。在福州七县(市)购房的职工家庭不受影响。
该负责人表示,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次数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的任意一方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在任何地方申请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查询到的,均认定为使用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