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即日起,我市提高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至50%,停止第三次及以上使用公积金贷款和提取。
据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次数的认定,采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和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系统查询相结合的方式。对同一套自住住房已提取一次后又“商转公”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的,按第二套住房政策执行;对同一套自住住房提取一次后又提前一次性还贷结清提取,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的,按第二套住房政策执行;对已提取一次公积金或公积金贷款一次,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的,按第二套住房政策执行;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各一次及以上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
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第二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买商品房(包含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50%;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得超过拆迁补偿协议(合同)差价(补交金额)的50%;购买二手房,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得超过不动产权证登记交易金额(以交契税金额计算房屋总价)的5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住房面积)按每平方米450元计算该房屋的总价。
购(建)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买商品房,贷款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50%;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贷款不得超过拆迁补偿协议(合同)差价(补交金额)的50%;购买二手房,贷款不得超过不动产权证登记交易金额(以交契税金额计算房屋总价)的50%或评估价格的5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住房面积)按每平方米750元计算该房屋的总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