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申请的对象是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2016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在本市辖区内无其他自有产权房屋的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家庭。
申请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人均未达到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7.8平方米)或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低于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的,家庭成员按3.27人计算,且在本市辖区内无其他自有产权的房屋。借款人在申请贴息前已按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贷满1年(即12个月)以上,且本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发生连续3期或累计达6期以上逾期归还贷款的不良记录,当前无未归还贷款本息行为。借款人在申请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12个月)以上。
申请家庭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泉州市低收入家庭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或选房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正常还款明细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借款人的还款卡/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为:由借款人提出申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初审后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统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