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发的《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自7月1日起,调整2017年度(2017年住房公积金年度为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9月30日.
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城镇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属本次调整范围.缴存基数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年度内保持不变.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按照2016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本次基数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的按3倍执行(2016年度济宁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80元).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2017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2017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为1640元,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任城区标准执行,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为14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