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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先后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货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对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为支持职工合理住房消费,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对不同住房实行差别化的首付款政策.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且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20%的首付款;所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
  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2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对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是恢复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确定贷款限额.2009年4月,天津市暂时取消了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公积金贷款限额.本次恢复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贷款限额,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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