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烟政办发〔2017〕23号)文件精神,自2017年8月15日起,烟台市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首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购买第二套房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首次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可以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