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优先满足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刚需住房贷款需求,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前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已超过85%的实际,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决定对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做出相应调整和优化。
一
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受理范围。除湖北省内以及长江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积金合作城市外,暂停受理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二
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受理范围。我市商转公贷款的受理范围仅限于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转贷人)的首套住房贷款。
转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仅有一套住房,并与拟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房屋为同一套住房,且在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无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
三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含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近6个月内就同一套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暂缓办理。
四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实施的时间节点:
自2020年10月20日起施行。对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此时间节点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已经受理并移送公积金中心进行“异地贷款归集信息登记”的,仍然按原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对商转公贷款,此时间节点前已录入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仍然按原商转公贷款政策执行。